《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作为规范协会自律惩戒行为的基本制度,《办法》对提升证券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有效性、维护证券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归位尽责”的要求,为**限度地发挥协会自律监察柔性执法的优势,协会对原有的自律惩戒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及归并。《办法》结合行业实际,明确了惩戒措施的划分标准、种类、实施原则等核心问题。内容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是协会今后细化其他自律规则中有关惩戒规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
一、体现差异化。
(一)惩戒种类的差异化。《办法》将惩戒措施划分为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从违规性质及程度、具体种类、处理程序、适用规则及后果等方面对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除《办法》特别规定外,一般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需抄报中国证监会。惩戒措施之间边界清晰,轻重分明,有利于操作,便于与行政监管措施衔接,避免出现惩戒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
(二)惩戒对象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分别按个人和机构单独分类,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区别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坚持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
(三)惩戒种类列举方式的差异化。自律管理措施是对一般性的违规行为的非公开否定性处理,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列举种类,这为适用现有规则及将来创设新的自律管理措施留有空间。纪律处分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和自律规则行为的公开否定性处理,对自律管理对象影响甚大,需要对其明确列举种类。因此,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在规定纪律处分种类时,只能从《办法》规定的范围中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从源头上规范自律惩戒行为。《办法》颁发之前已有规定中与《办法》不一致的,将逐渐修订。
二、体现专业化。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对国内、台湾地区等行业内外多家自律组织进行充分调研,并对海外特别是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关于惩戒的相关规定予以必要的消化和吸收。
(一)归并现有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将具有公开性的通报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行业内通报批评归并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归并为公开谴责;将批评、书面批评等不具有公开性的措施,列入自律管理措施的兜底条款中,以与纪律处分的严重违规性相区别。
(二)适当创设部分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将现有的“暂停或取消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许可”、“暂停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和“终止参与询价业务”合并新设为“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这一针对机构的纪律处分类型;在公开谴责和注销执业证书之间创设“暂停执业”这一针对个人的纪律处分类型,更科学地体现不同纪律处分之间的差异。
三、体现前瞻性。我国证券业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一些证券公司已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境外公开上市,成为公众持股券商。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创新已不可逆转。《办法》为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关于惩戒措施的规定设定了基本标准。按照《办法》差异化、专业化的要求,协会制定的其他自律规则可以从具体业务管理规范的角度,创设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同时,对协会规则执行层面进行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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