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难点剖析:有无防范措施的标准
具体有没有防范措施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教材中有的地方在判断有没有防范措施时是有一个标准的,即:
“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的存在状态下没有防范措施,“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指的就是在保持原有状态下采取措施将不利影响消除;而“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更多的是打破了原来的状态,进而消除不利影响。
比如说拥有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处置掉经济利益是可以的,根据教材在这里的描述,“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的存在状态下,如果将经济利益处置了,就破坏了这种拥有经济利益的状态,因此没有将处置经济利益放入防范措施中。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处置经济利益”的方式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承接业务。
关于“处置经济利益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
(1)对于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和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的情况对独立性带来影响时,我们如果想同时保证拥有经济利益和承接审计业务,是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做到的。
(2)在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够放弃其中一个,或者是放弃经济利益,或者是放弃这个审计业务,这样才能够达到对独立性的威胁,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也就是我们在保持原有存在状态的情况下,是没有防范措施的,但是注意这种情况并不代表我们就不能承接业务,如果打破这种状态,比如处置全部或是部分经济利益或是将相关人员调离,就可以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消除或是降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而承接业务。
而有适当的防范措施是指的在相应情况下能够对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执行相应的措施,从而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
另外,这个地方一定要单独掌握注册会计师不能承接审计业务的情形,比如事务所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客户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再比如,事务所员工担任公司秘书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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