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知识点: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业老师。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一)识别出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二)针对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论,以及为支持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讨论;(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四)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
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一)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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