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税收管理体制(2)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权
1.税款征收权限的划分
注意:
(1)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4)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2.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
上级税务局垂直**
地方税务局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以地方政府**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以上级税务局垂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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