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考试《税法》讲义: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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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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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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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
1.税收法定原则 |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
2.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 |
3.税收效率原则 | ||
4.实质课税原则 |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
1.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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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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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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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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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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