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单位性质 | 申请人或代表 |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 (1)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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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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