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表格归纳
会议性质 | 法定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50%以上基金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会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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