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关于票据部分保证的内容考点解析
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所承担的全部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担保,保证人仅就其所担保的部分票据金额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是指在被保证人的债务形式上有效存在的条件下,保证人及被保证人都得对被保证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处于票据上主债务人的地位;如果保证人是背书人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处于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同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上的区分。同时,“足额付款”,也应当是就全部票据金额的付款,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保证人为票据债务人作部分保证。
关于票据保证适用票据问题。一般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信誉作保证,一般不需要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再在票据上作保证。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可以适用票据保证。特别是在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中,票据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背书人提供票据保证,从而增强票据的付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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