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上市公司收购(四)
四、协议收购
1、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提示:此时从协议收购转变为要约收购,按前述要约收购的规定办理。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相关阅读
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票据保证2013/04/23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旧考试大纲对比2013/04/01
2013年注会《经济法》课后练习:重整计划的执行2013/03/27
2013年注会《经济法》课后练习:债权人会议决议2013/03/27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旧考试大纲对比2013/04/01
2013年注会《经济法》课后练习:重整计划的执行2013/03/27
2013年注会《经济法》课后练习:债权人会议决议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