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考办[2012] 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我办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张兴华
电子信箱:zxh@cicpa.org.cn
电话:010-88250113;传真:010-88250022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附1)。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附2和附3)。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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