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全国考试报名简章,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全国考试报名简章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第五条 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有国外学历证书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国外学历证书原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
第六条 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财考办[201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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