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注协〔2013〕2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浙江分所中2012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2012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4.2012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交纳团体、个人会费情况。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1.截止2012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有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3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7.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8.未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9.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以上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填写《2013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附件4),对未专职执业、自行停止执业满12个月的,应将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的撤销报告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上报。
四、任职资格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填写《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注册会计师2012年从事的主要业务清单》(附件2),于2013年1月20日前提交给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体系的填列相结合,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信息不符的情况,应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省注协会员部),同时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之后连同以下材料一并在2月10日前报送市注协,原省直管的事务所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管理部: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2013年度团体会费、执业会员个人会费缴款凭证;
4.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脱产职业继续教育凭证;
5.《2013年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人员情况表》(附件4);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6)。
(三)市注协应加强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组织与指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核查工作,核查面不得低于30%,对2012年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全部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胜任能力。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连同《2013年度市注协核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一览表》(附件5)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省注协,同时在《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省注协对通过2013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同时将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结果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中注协备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暂不办理年度检验登记手续,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以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
五、任职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时间及要求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地区:
2013月3月1日—3月15日(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金华、舟山、衢州、台州、丽水地区:
2013年3月16日—3月31日(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六、其他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因使用年限已满需换发新证的,需同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二)《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2012年从事的主要业务清单》、《2013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2013年度市注协核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一览表》表式可在省注协网站www.zicpa.org.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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