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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最早产生十八世纪的英国。

 

       知识点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具体分为三类:

 

(1)、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3)、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知识点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1、分类征收制;

  2、综合征收制;

  3、混合征收制;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知识点四、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缴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内退的问题: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分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依次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的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并入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七、其它所得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2、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2)、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1)、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

  (2)、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A、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B、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八)、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知识点八、征税范围附表:

应税项目  税率  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2000/4800  (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  (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定率扣除收入的20%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大于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房屋出租按10%)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或20%固定费用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20% 
10.偶然所得  同上 
11.其它所得  同上 

    知识点九、税率的确定

  (一)、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 承包、承租入按合同( 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其他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

  1、稿酬减征30%;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为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知识点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提示】:

  按次计算收入的有:A、劳务报酬所得,B、稿酬所得,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E、财产租赁所得,F、偶然所得 G、其他所得。

  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A、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额计征;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C、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图纸设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扣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数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

  3、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月。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

  B、4000元以上/次: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全额纳税。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合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 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 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 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知识点十一、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的2%、14%、2.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知识点十二、承包、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20000—50000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5、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知识点十三、稿酬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

    知识点十四、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a、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d、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提示】: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四)、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新增加)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教材P342页)

  3、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知识点十五、偶然及其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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