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一、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收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4、多缴不退不抵。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五类: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知识点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1)购销合同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试、测绘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数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知识点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全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
注意: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2.对于只载有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需先计算出计税金额(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再计税;计税金额为外币的,要先折算成人民币再计税贴花。
3.有些合同,计税金额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要等结算时才可知其实际金额,有些财产租赁合同只有单位时间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份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4.未能按期兑现、完全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兑现的已税合同,已贴印花不能揭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额不得退税,也不得作任何抵扣。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5.国内货物联合运输,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
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知识点五、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1)改制新成立的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2)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尚未履行的合同仅改变合同主体的不再贴花。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
知识点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印花税采取贴花纳税,其具体纳税办法有三种:
1.自行贴花。此办法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自行划红或盖章加注销。这是使用范围较广泛的纳税办法,一般适于应税凭证少或同一凭证纳税次数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这是对需频繁贴花的应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批准前提下,由纳税人在限期内(1个月)汇贴或汇缴印花税的一种办法。或者是对应纳印花税税额超过500元的一份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办法纳税,不再贴花。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合同在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
(三)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了解)
(五)管理与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这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这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知识点七、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知识点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知识点九、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新增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对整体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6.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新增加: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知识点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二)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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