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知识点: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
知识点一、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单一、征收环节单一、税率单一、征收方法单一、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包括: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关键字“用”
知识点二、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注意:考试审题时注意进口的车辆是否属应税消费品,如果不属于上述公式中不包括消费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
4.**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同类新车**计税价格。
知识点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3.代收款项看票: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款项的,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否则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4.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5.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知识点四、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规定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知识点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知识点六、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二、税目与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根据载重量的大小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从量计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知识点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税率表总结如下)
1.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3.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4.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注意: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知识点八、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知识点九、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申报: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地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为登记地。
(四)其他规定:已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申请退还自以上事项发生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失而复得的,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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