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六章知识点:关税法
知识点一、关税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关税的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的不征关税。
2.一般情况关境=国境,但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
二、关税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进口税(最主要的关税形式)、出口税、过境税
2.按征税目的划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计征方式划分:从量税、从价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
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一种关税。价格上涨,采用低税率;价格下跌采用较高税率。(目的保持国内商品价格稳定)
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知识点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知识点三、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2.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3.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知识点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l)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知识点五、原产地规定
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知识点六、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知识点七、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知识点八、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A.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B.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C.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F.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知识点九、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予扣除。
②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4)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①以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②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A.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B.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③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
知识点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知识点十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7.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知识点十二、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
6.保税区;
7.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知识点十三、关税缴纳
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知识点十四、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知识点十五、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知识点十六、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知识点十七、关税纳税争议
1.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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