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增值税法(2)
知识点十五、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
2.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来水。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2)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新增加)
知识点十六、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知识点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几种特殊销售行为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同票余额计税,不同票全额计税。
(金额栏分别注明,备注栏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全额计税。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余额计税。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知识点十八、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
A: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具体在消费税中讲解)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价外费用和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的税率为货物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知识点十九、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大类: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考情分析]
考试时在审题时常看到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直接告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多少,这时考生注意判断是否准予抵扣,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有票也不可以抵。如果考题中说有多少比例用于不准抵扣的情况,请在计算进项税时直接用已知的税额乘以可以抵扣的比例即可!
②告诉购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请注意题目中的条件,如果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是税务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
③该部分在涉及进口环节取得的完税凭证的抵扣问题往往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结合起来考核,考生在正确计算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判断进口的货物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不要忘记把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进项税抵扣即可!
【新增加】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⑤1-4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知识点二十、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也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知识点二十一、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1.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例如: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二十二、进口货物征税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知识点二十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免税和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适用的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详见教材)
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但12种货物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的货物。
不免税不退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等。
知识点二十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知识点二十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及应退税额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
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减第四步=免抵税额。
知识点二十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二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基本联分为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其他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注意不得领购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略)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知识点二十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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