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眼看会计利润—不学会计也你能算利润
会计利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包括境内外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视同销售对计算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4)、(7)中的集体福利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
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情形: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八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当期会计利润的是(6)、(7),影响金额为非正常损失外购材料或者产品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保险赔偿。
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可以扣除的净损失=32.79+(32.79-2.79)×17%+2.79÷(1-7%)×7%-12=26.1(万元)
三、其他常见调整项目
1.对于借款利息费用本应该资本化,企业却费用化,此时既要调整会计利润,也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归于购进资产支出,本应该计提折旧,企业却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此时既要调整会计利润,也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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