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郭美美与诉讼时效的选择题
【例·单选题】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当日红会从网络上知晓郭美美的行为,后经网民大量转 发,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红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 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
B 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C 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
D自 2011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直接 导致巨额经济损失。应属于普通诉讼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因此,C选项正确。
【发散思维导题训练·假定红会 要求赔偿】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当日红会从网络上知晓郭美美的行为,后经网民大量转发,导致红 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巨额经济损失。2013年6月18日,红会发表声明,要求郭美美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郭美美的无情 拒接,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红会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为()。
A 2013年12月31日之前
B 2014年6月18日之前
C 2014年12月31日之前
D 2015年6月18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本应为2013年6月20日之前,但因红会在2013年6月18日发表声明,要求郭美美赔偿损失,但遭到郭美美的拒绝,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致使已经经过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2013年6月18日重新计算。
【对比·短期诉讼时效】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体会·郭美美牛逼】为什么红会就这样白白地丢失了起诉郭美美的机会呢?我看还是胆小的原因,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估计是自身真的太不干净了。实际上,红 会如果有一丝起诉的愿望,只要在6月20日之前发声主张一下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即可,这样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对郭美美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连这 一点最后的机会,红会都不敢抓住,我只能说郭美美真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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