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PA站在税务服务的最前沿
US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125周年身为税务服务领域专业人士的注册会计师(USCPA)在漫长的职业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懈的斗争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会计演进史及美国历史画卷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回溯波澜壮阔的历史,阶级斗争、激烈挑战,技术进步、立法胜利与挫败等大事件多如繁星,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为自己开辟出一条不断进步和创新之路,从而脱颖而出成为会计领域**活力的专业人士。
任何一项成功都需要不断地改变方向并克服意料之中和未曾预料的阻碍,对于税务先锋者来讲更是如此。当回顾税务专业老师形成的初始阶段,我们会看到一幅生动的画面,而画面中那些历史事件则一步一步地**着税务服务到达现在其所处的重要位置。
两次立法里程碑及其影响
美国绝多数重大的税法改革都发生在国内危机时期,而且和今天一样,早期联邦政府的收入也主要源自消费税和关税。例如,第一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就是由亚伯拉罕·林肯总统(Abraham Lincoln)于1862年签署的,目的是为美国内战筹措资金。和大多数所得税法一样,该法在内战危机过后的几年即被废止。
又如,1894年生效的《威尔逊-戈曼关税法案》(Wilson-Gorman Tariff Act)规定对所得额按2%计征税款,以弥补因关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税款。然而,由于违反美国宪法第九章第一条中关于“未分配直接税”的禁令,联邦**法院最终裁决该法违宪。美国宪法第16号修正案的出台解决了未分配直接税的法律难题,因此,在1913年,现代个人所得税得以生效。彼时,关税沉重,对于大多数的底层阶级,尤其是生活在美国南部和西部、以农业为生的人民来说,税收负担并不公正。而《安德伍德-西蒙斯关税法案》(Underwood-Simmons Tariff Act)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该法案降低了关税税率,同时能在富裕阶层和不同地域之间更为公平地均衡所得税税负。
1909年,即《安德伍德-西蒙斯关税法案》出台前的4年,在开征消费税写入宪法之后,国会通过了《1909年版企业所得税法》(Corporate Income Tax Act of 1909)。它是美国历史上首部企业所得税法,是当代企业所得税法的起源,奠定了注册会计师在税务服务领域的专业地位。
当时,税法要求企业采用基于现金和公历年份核算的会计系统,允许扣除折旧和损耗,但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USCPA)的前身—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APA)对此表示反对并发起了大规模的讨论。为了避免针对《1909年版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争议,立法者在采纳了AAPA和其他会计专业团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1913年版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此做出了修订,同意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企业财政年度核算系统。由此,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框架正式形成并沿用至今。
注册会计师敏锐地发现这个新兴市场中蕴含的潜在商机,开始与公众分享自己的心得并提供专业知识。例如,普华永道(PwC)的前身—莱布兰德·罗斯兄弟和蒙哥马利会计师事务所(Lybrand,Ross Bros.&Montgomery)在1913年发布了一份题为《所得税指南:个人及企业因联邦所得税法而承担的纳税义务分析》的60页指南。同年,塔齐·尼文会计师事务所(Touche,Niven &Co.,德勤的前身)合伙人约翰·B·尼文(John B.Niven)开始为美国《会计月刊》(JofA)撰写税务专栏,并当选为美国会计师协会(AIA)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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