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会计》考点:坏账的核算
坏账的核算(掌握)
1.坏账的确认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2.坏账的核算
(1)坏账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2)备抵法。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
①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②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③转销的坏账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3)坏账核算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下列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也应提取坏账准备,但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3)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对账龄的确定是:
①剩余的应收账款不应改变其账龄;
②存在多笔应收账款且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账款;
③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
[例] 甲公司于2001年4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含税收入500万元,货款未收;2003年2月1日又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含税收入300万元,货款未收。2003年3月1日收回货款100万元,但未指明收回的是哪笔货款,200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700万元。则账龄列示如下:
应收账款账龄 应收账款金额(万元)
1年以内 300
1—2年 0
2—3年 400
3年以上 0
合 计 700
5)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账款存在明显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账款如果按照与其他各项应收账款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账款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剔除。
6)下列坏账核算方法发生变化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①如果坏账的核算方法由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②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3‰至5‰计提坏账准备(即固定比例)改为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比例计提(自由比例)坏账准备,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7)企业由按余额百分比法(自行确定计提比例)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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