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会计》考点: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的核算(掌握)
1.收到票据
应收票据中的“票据”指的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收到应收票据,一般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持有票据期末计息
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票据(利息)
贷:财务费用
3.应收票据收回
(1)到期收回。票据的期限可按日表示和按月表示,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日的计算方法是:①按日表示时,应按实际经历的天数,算尾不算头;②按月表示时,如果是月份中间开出,则“日对日”;如果是月末开出,则“月末对月末”。收到票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2)转让收回。背书转让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
(3)到期无法收回:到期无法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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